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
c)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6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5000.10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部分: 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即用软件产品 (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
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
3.2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3
软件企业能力 software enterprise capability
软件企业在资质、企业诚信、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水平体现。
3.4
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capability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能力的符合性评价。
4 总则
软件企业的评估采用自愿原则。
5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5.1 企业资质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如下:
a) 具有依法在河北省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5.2 研发能力要求
企业研发能力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5.3 经营收入要求
企业经营收入如下:
a)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4 质量保证要求
企业质量要求如下: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a)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注:企业应具备软件开发的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5.5 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
软件产品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25000.10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2)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3)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诚信要求如下:
a)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6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6.1 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根据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可自愿申报,流程图如下:
图1 软件企业评估流程示意图
6.2 评估资料要求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表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
6.3 评估实施要求
评估实施要求如下:
a) 由评估机构根据预审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b)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C) 严格按照第5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D) 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6.4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判定如下:
a)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b)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c)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7 评估机构要求
7.1资质与能力要求
a)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
b)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c)宜建立评估专家库;
d)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7.2评估备案要求
a)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的备案制度;
b)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8 监督要求
8.1 监督和指导
a)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软件企业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监督和指导。
8.2 评估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c)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d)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8.3 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
a)在申请评估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c)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